第一条:为促进中国柔道协会健康发展,规范会员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协会会员依法开展活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柔道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柔道项目推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柔道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三条:团体会员分为区域性一级、区域性二级和专业性会员。
(一)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柔道协会;
2.各行业体协柔道协会或柔道组织;
(二)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包括:
1.各市级柔道协会;
2.直辖市各区级柔道协会。
(三)专业性团体会员包括:
1.在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过的柔道道馆、学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柔道组织;
2.普通高等学校的柔道协会;
3.企事业单位的柔道协会;
4.柔道专业服装、比赛用品制造商;
5.其他从事柔道相关教育、培训、研究的组织机构。
(四)中国柔道协会个人会员包括:
1.各团体会员下属柔道教练员、裁判员及运动员;
2.参加级位、段位考试通过的人员。
3.社会各界柔道爱好者。
(五)中国柔道协会荣誉会员由中国柔道协会决定。
第四条:申请成为团体会员,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中国柔道协会团体会员注册申请表一份;
2.社会团体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所在协会或道馆单位简介一份;(须详细介绍所在单位或道馆场地设施情况、培训规模、工作人员配备、会员数量、项目推广情况等)
第五条:团体会员入会流程
1.向中国柔道协会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接收中国柔道协会审核合格通知;
3.缴纳会费;
4.领取注册会员证书和发票;
第六条:入会程序说明
(一)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向中国柔道协会申请入会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向中国柔道协会申请入会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审核通过后报所在区域上一级团体会员备案;
(三)专业性团体会员向中国柔道协会申请入会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审核通过后报上一级团体会员备案;
(四)个人会员向中国柔道协会申请入会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审核通过后报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备案。
第七条:会费收取
1.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5000元/年
2.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3000元/年
3.专业性团体会员:2000元/年
4.个人会员缴纳晋级、升段费,其中晋级会费100 元/人/次,升段会费150 元/人/次。
第八条:会员权利
(一)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
1.代表本地区参加中国柔道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2.参与制定和修改中国柔道协会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各项工作议程;
3.监督中国柔道协会日常工作的进程,对协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4.管理辖区内的柔道工作;
5.管理辖区内的下级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6.经中国柔道协会批准参加相关的比赛;
7.参加中国柔道协会举办的柔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8.申请举办或承办中国柔道协会相关比赛和活动;
9.作为柔道段位制10级至1级和一段到三段的培训、考试考点;
10.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柔道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11.为柔道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12.退会的权利。
(二)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
1.参加中国柔道协会举办的柔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2.管理辖区内的下级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3.申请承办中国柔道协会相关比赛和活动;
4.作为柔道段位制10级至1级和一段的培训、考试考点;
5.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柔道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6.从事柔道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柔道协会的维护;
7.为柔道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8.退会的权利。
(三)专业性团体会员:
1.参加中国柔道协会举办的柔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2.作为柔道段位制考试中10级至1级的培训、考试考点;
3.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柔道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4.从事柔道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柔道协会的维护;
5.为柔道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6.退会的权利。
(四)个人会员:
1.参加中国柔道协会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中国柔道协会及团体会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参加中国柔道协会段位制考核,获得相应的段位或级位;
5.参加中国柔道协会组织及其团体会员组织柔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6.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柔道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7.经选拔代表所在团体会员或上一级团体会员参加相应级别的柔道比赛;
8.按有关规定享有从事社会柔道工作和参与柔道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柔道协会及其所在团体会员的维护;
9.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义务
(一)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
1.遵守中国柔道协会的章程,维护中国柔道协会的声誉;
2.认真执行中国柔道协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国柔道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3.积极申请承办中国柔道协会主办的柔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4.积极宣传、组织各类柔道活动,推动本辖区柔道运动发展,促进柔道运动技术水平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其他团体会员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发展辖区内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6.按时向中国柔道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中国柔道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遵纪守法,认真维护中国柔道协会和各级柔道组织的团结;
8.按时缴纳会费。
(二)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
1.遵守中国柔道协会的章程,维护中国柔道协会的声誉;
2.认真执行中国柔道协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国柔道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3.积极申请承办中国柔道协会主办的柔道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4.积极宣传、组织各类柔道活动,推动本辖区柔道运动发展,促进柔道运动技术水平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其他团体会员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发展辖区内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6.按时向上一级团体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中国柔道协会和上一级团体会员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遵纪守法,认真维护中国柔道协会和各级柔道组织的团结;
8.按时缴纳会费。
(三)专业性团体会员
1.遵守中国柔道协会的章程,维护中国柔道协会的声誉;
2.认真执行中国柔道协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国柔道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3.积极申请承办中国柔道协会主办的柔道交流、表演、科研、培训等活动;
4.积极宣传、组织各类柔道活动,推动本辖区柔道运动发展,促进柔道运动技术水平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其他团体会员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发展辖区内个人会员,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6.按时向上一级团体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中国柔道协会和上级团体会员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遵纪守法,认真维护中国柔道协会和各级柔道组织的团结;
8.按时缴纳会费。
(四)个人会员
1.遵守中国柔道协会的章程和规定;
2.积极参与执行中国柔道协会及团体会员的决议,认真完成交付的工作和任务;
3.关心和支持柔道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柔道活动;
4.积极维护中国柔道协会及各团体会员的团结和声誉。
第十条:奖励与惩罚
(一)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授予中国柔道协会先进团体会员等荣誉称号;
(二)对于在中国柔道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在授予上述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经济奖励,并在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活动中享有优惠;
(四)以上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五)团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中国柔道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将被暂时停止:
1.不按时交纳会费;
2.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
3.违反中国柔道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柔道事业造成不良影响;
4.两年以上不参加中国柔道协会或上级团体组织的比赛或活动。
(六)个人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将被暂时停止:
1.不按时交纳会费;
2.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
3.违反中国柔道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柔道事业造成不良影响;
4.两年以上不参加中国柔道协会或上级团体组织的比赛或活动。
(七)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八)中国柔道协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限定修正期限,在期限内纠正者,恢复其会员资格;在期限内未纠正者,中国柔道协会将作出相应处罚,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退会与重新入会
(一)中国柔道协会会员有退回的权利和自由;
(二)团体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国柔道协会;
(三)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其所在的团体会员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取消其所享有的中国柔道协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五)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要求重新入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其对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中国柔道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此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柔道协会,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