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柔道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柔道协会柔道运动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柔协字〔2023〕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柔道运动和柔道比赛秩序,维护柔道比赛的公平公正,及时有效保障参与柔道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等个体和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解决纠纷、防范化解风险,制定《中国柔道协会柔道运动行为规范(试行)》,现正式印发实施。

  中国柔道协会

  2023年6月6日

   

中国柔道协会柔道运动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柔道运动和柔道比赛秩序,鼓励遵守行为规范的个体坚持柔道精神,维护柔道比赛的公平公正,及时有效保障参与柔道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等个体和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解决纠纷、防范化解风险,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和中国柔道协会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柔道比赛和柔道活动。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中国柔道协会及其会员、所有参与和组织前述柔道比赛和柔道活动的团体、个人在比赛和活动筹办和举办期间均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受本规范约束,并应积极推动本规范实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违反中华体育精神和柔道运动精神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柔道比赛公平公正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柔道运动形象或中国柔道协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柔道赛事和活动参与团体、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柔道赛事和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反兴奋剂违规行为不在本规范范围之内。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运动员

  (一)遵守竞赛仪式,比赛开场时向对手鞠躬,禁止使用其他格斗运动的鞠躬形式或仪式。

  (二)尊重规章制度,遵守竞赛规则、反兴奋剂规则和禁止体育博彩有关规定。

  (三)尊重个体、保护财物

  1.与对手、教练、裁判、组委会、嘉宾、媒体及公众交流时,保持平静并尊重对方,禁止使用攻击性或侵犯性语言、手势、表情和行为。

  2.不消极比赛、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尊重比赛结果,无论胜利与失败,均应保持自我克制,禁止夸张行为。

  3.无论何时均应自律。

  4.不损坏场馆和驻地设备设施。

  5.保持柔道服整洁。

  (四)尊重指南和当地风俗

  1.遵守组委会规定和要求,遵守截止时间。

  2.尊重当地风俗。

  3.尊重颁奖仪式和其他活动。

  (五)保持健康

  1.保持个人卫生,注意预防传染性疾病。

  2.穿着符合要求的柔道服,在竞赛或训练柔道垫上应脱鞋,其余时间应穿鞋。

  (六)尊重他人

  1.在比赛或仪式进行或筹备过程中,禁止展示任何标语、宗教仪式动作或物品。

  (七)尊重决定

  1.尊重裁判判罚和仲裁裁决,赛中赛后不抱怨比赛成绩。

  2.永远不自愿放弃比赛,任何时候均应向中国柔道协会举报操纵比赛的线索。

  第七条 教练员及运动队

  (一)公平竞争

  1.尊重对手、其教练、其团队成员、裁判、参与组织的相关人员、嘉宾、媒体和公众。

  2.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举止得体。

  3.在教练员职责范围内行事。

  (二)尊重规章制度

  1.遵守本条例、竞赛规则、组委会规定,按照组委会时间节点要求行事,尊重当地风俗。

  2.仅可赠与或接受低值纪念品,任何其他礼品均应由受益人上交至其所述组织或团体。

  3.与组委会或其他团体、个人的应酬费用不应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

  4.尊重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

  5.尊重公平原则,尊重裁判和仲裁决议,不在比赛时和比赛后抱怨判罚。

  6.教练员对全队负责,负责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如运动队不遵守规定,全队教练可能会被取消当天入场资格。

  7.禁止教练员在观众席指导比赛。

  (三)尊重礼仪

  1.遵守柔道比赛及活动不同阶段所要求的着装规定。

  2.获胜或失败时举止得体,控制情绪,不愤怒、不失意。

  (四)尊重他人、保护财物

  1.在比赛或仪式进行或筹备过程中,禁止展示任何标语、宗教仪式动作或物品。

  2.在赛前、赛中、赛后,禁止做出违反柔道精神并与当前规定不符的语言、动作、手势或行为。

  3.比赛或训练活动中,不对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任何人出言不逊,不殴打他人。

  4.不滥用场馆和驻地设备设施。

  第八条 裁判员

  (一)尊重规章制度

  1.尊重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和中国柔道协会相关制度规范和组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尊重组委会各项要求特别是时间要求。

  2.在裁判职责范围内行事。

  3.仅可赠与或接受低值纪念品,任何其他礼品均应由受益人上交至其所述组织或团体。

  4.与组委会或其他团体、个人的应酬费用不应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

  5.尊重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

  6.尊重公平原则,尊重仲裁决议,不在比赛时和比赛后抱怨。

  (二)尊重礼仪

  1.正确着装,遵守着装要求。

  2.无论场上场下,均应举止得体;无论场合与环境,均应控制态度与情绪。

  3.仅在执裁时出具裁判意见。

  4.在赛场时,非授权不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其他柔道比赛和柔道活动从业人员

  (一)尊重规章制度

  1.尊重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和中国柔道协会有关规章制度,仅在职责范围内行事。

  2.仅可赠与或接受低值纪念品,任何其他礼品均应由受益人上交至其所述组织或团体。

  3.与组委会或其他团体、个人的应酬费用不应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

  4.尊重利益冲突相关规定并尽量避免引发利益冲突,应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提前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关系、股权、合作协议等)。

  5.利益冲突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独立、公正和客观行使其职权的任何事实和情况。

  (二)尊重礼仪

  1.正确着装,遵守着装要求。

  (三)尊重他人

  1.在比赛或仪式进行或筹备过程中,禁止展示任何标语、宗教仪式动作或物品。

  2.在赛前、赛中、赛后,禁止作出违反柔道精神并与当前规定不符的语言、动作、手势或行为。

  3.比赛或训练活动中,不对运动员或任何人出言不逊,不殴打他人。

  (四)尊重资源

  1.使用提供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应充分透明并说明使用情况。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方式及适用规则

  第十条 本规范所称违规行为,是指相应团体、个人作出的违反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和中国柔道协会规范性文件,未履行规定义务,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柔道运动精神、影响或可能影响柔道比赛公平公正、影响或可能影响柔道运动形象或中国柔道协会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相应团体应对其运动员、体育专业从业人员、合作伙伴在赛事和活动中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于违规发生时的规范规定。如作出处罚决定时新规范不再认为是违规行为,则适用新规范。

  第十三条 受处罚的团体和个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干扰处罚、抗拒调查或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违规事件,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运动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出现本规范第十条所规定行为的运动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处罚可单独或合并进行。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比赛;

  (四)取消比赛成绩(含荣誉称号、奖金等);

  (五)取消参赛资格;

  (六)禁赛半年/一年/两年/四年或终身禁赛。

  第十五条 对教练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出现本规范第十条所规定行为的教练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处罚可单独或合并进行。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驱离教练席;

  (四)取消入场资格/撤销注册证件;

  (五)禁止赛场执教、参加教练员培训和考试(半年/一年/两年/四年或终身)。

  第十六条 对裁判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出现本规范第十条所规定行为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处罚可单独或合并进行。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入场资格/撤销注册证件;

  (四)停止选调执裁、裁判员培训和考试(半年/一年/两年/四年或终身)。

  第十七条 对其他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出现本规范第十条所规定行为的其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处罚可单独或合并进行。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入场资格/撤销注册证件;

  (四)禁止参加柔道相关活动和比赛(半年/一年/两年/四年或终身)。

  第十八条 对违规个人所属团体或违规团体的处分。

  对出现本规范第十条所规定行为个人所在团体,或作出违规行为的团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处罚可单独或合并进行。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该团体个别或所有人员入场资格/撤销注册证件;

  (三)禁止该团体参加柔道相关活动和比赛(半年/一年/两年/四年或终身)。

  第四章 执行机构和程序

  第十九条 中国柔道协会增设纪律委员会前,由秘书处受理各类违规行为的投诉,由主席办公会指定临时纪律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中国柔道协会增设纪律委员会后,由纪律委员会负责受理各类违规行为的投诉并处理。中国柔道协会有权在未接到投诉的情况下针对任何违反本规范的事实和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临时纪律工作组(纪律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在经过必要的调查、事实认定并取得相关证据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席办公会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临时纪律工作组(纪律委员会)作出的罚金、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起体育仲裁。仲裁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布的处理决定,如有文字性或计算性错误,临时纪律工作组(纪律委员会)可在任何时间修正,该修改不影响处理决定生效及生效时间。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柔道协会增设纪律委员会后,应对本规范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柔道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